规定还指出,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,应当对必要性、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,不得将人脸、步态、指纹、虹膜、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,

站长之家(ChinaZ.com) 11月15日 音讯:日前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《网络数据安全办理法令(寻求定见稿)》揭露寻求定见的告诉。该法令首要是为了标准网络数据处理活动,保证数据安全,维护个人、安排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。

image.png 网信办发布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 不得将生物特征作为身份认证  网信办 网络数据 生物特征 第1张

根据规矩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网络展开数据处理活动,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办理,适用本法令。定见稿包含:总则、一般规矩、个人信息维护、重要数据安全、数据跨境安全办理、互联网渠道运营者责任、 监督办理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

其间,在个人信息维护方面,规矩要求根据个人赞同处理个人信息的,不得因个人回绝供给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,回绝供给服务或许搅扰个人正常运用服务。

处理个人信息应当获得个人赞同的,不得经过绑缚不同类型服务、批量请求赞同等方法诱导、逼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赞同;不得超出个人授权赞同的规模处理个人信息;不得在个人清晰表明不赞同后,频频寻求赞同、搅扰正常运用服务等等

规矩还指出,数据处理者运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,应当对必要性、安全性进行危险评价,不得将人脸、步态、指纹、虹膜、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仅有的个人身份认证方法,以强制个人赞同搜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。

在互联网渠道运营者责任方面,规矩要求互联网渠道运营者不得运用渠道搜集把握的经营者数据,在产品推行中实施最低价出售等危害公平竞争的行为;运用数据误导、诈骗、钳制用户,危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,违反用户志愿处理用户数据等行为。

关于《网络数据安全办理法令(寻求定见稿)》内容可点击这儿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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